17部门联合发文鼓励生育 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将逐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等方面提出20项具体措施。
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指导意见》提到,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一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等。
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
在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到,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关键词阅读:鼓励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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