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对人身险公司风险评级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六个维度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今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提出,将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及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

  两大方面一套评估体系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对人身险公司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不含分支机构)从两大方面进行风险监管:一是风险监测,也就是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二是非现场监管评估,对法人机构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

  值得关注的是,这两大方面的风险监管将用一套体系进行评估。《征求意见稿》提出,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在每一个监测和评估维度细分多个评估要点,并针对每一个评估要点设计相应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实现风险的全流程监测。

  此外,每个维度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分为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其中核心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能基本反映该维度风险水平;辅助指标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非现场监管人员根据日常掌握的各类信息,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预警,实现风险关口前移。

  相关业内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这6个维度以及评估要点整合了目前对险企监管的各个方面,也将公司治理、财务管理、SARMRA评估、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体系纳入一个整体的体系中,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全流程地反映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从而提高监管的风险预警能力,提升风险管理的前瞻性。

  突出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6个评估维度的标准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得到法人机构风险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其中,各维度权重分配为:公司治理(22%)、业务经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记者注意到,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的权重较大,均为22%,其余4个维度的权重均为14%。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认为,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以风险为导向,根据目前的监管情况,问题公司暴露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比较突出的风险点,设置比较高的权重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风险水平。此外,《征求意见稿》对风险水平等级调整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这两个风险点的重要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或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5级的,不予调整。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型保险较多的法人机构,给予适当加分。

  综合风险水平分为1-5级和S级

  根据《征求意见稿》,法人机构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具体来看,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1级,表示法人机构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风险,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低。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2级,表示法人机构风险总体可控、水平较低,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应当持续关注。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3级,表示法人机构存在风险隐患,应当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频率。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4级,表示法人机构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需要督促加强风险管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表示法人机构为高风险公司,需要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采取监管措施要求公司整改并开展风险资产处置,压降风险资产敞口。

  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以上述评估结果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后,将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监管和行业高质量发展。”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关键词阅读:银保监会 人身险公司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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