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覆盖经营环节!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1月20日,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银保监会成立后,机构监管部门迫切需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全面跟踪、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开展市场准入、采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政策等提供基础性的支持。

  但在原有的保险监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适应机构监管、全面覆盖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非现场监管制度。银保监局也普遍反映缺乏统一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希望出台相关规定指导其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特别是将部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职权下放银保监局后,也需要统一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用以指导银保监局开展相关非现场监管工作。

  《暂行办法》作为针对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监管规定,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和附则。

  《暂行办法》总结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

  一是明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含义,以及开展非现场监管遵循的原则。

  二是明确机构监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实现非现场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监管领域的有力协同。

  三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值得一提的是,机构监管部门主导的非现场监管将与现场检查等其他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具体来看,《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推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第九条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并在项目立项后向现场检查部门提供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跟踪检查进展和结果。《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开展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分析认为监管法规、监管政策等方面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通报。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能,全面识别、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同时,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上述负责人透露。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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