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遭罚 变更营业场所未经批准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3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时任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经理助理周立群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吉林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决定对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予以罚款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周立群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处罚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

  地址:舒兰市人民大路253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登记地址)

  法定代表人:历敬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在“银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信息系统”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显示的机构住所均为舒兰市人民大路253号,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现经营地址实际为人民大路3580号,变更营业场所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舒兰市地名委员会证明、《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舒兰市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拟搬迁中财保险舒兰市保险公司的协商函》、《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财保公司舒兰支公司与原市煤炭局办公楼进行置换的函》、《舒兰市人民医院关于办公楼置换过程中权证问题的承诺》、《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原煤炭局办公楼收回后划拨给舒兰市人民医院进行置换拆迁的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关于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保险经营许可证办理事宜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予以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当事人:周立群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22219711028XXXX

  住址:舒兰市西部明珠小区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周立群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在“银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信息系统”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显示的机构住所均为舒兰市人民大路253号,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现经营地址实际为人民大路3580号,变更营业场所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时任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经理助理周立群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舒兰市地名委员会证明、《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舒兰市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拟搬迁中财保险舒兰市保险公司的协商函》《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财保公司舒兰支公司与原市煤炭局办公楼进行置换的函》《舒兰市人民医院关于办公楼置换过程中权证问题的承诺》《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原煤炭局办公楼收回后划拨给舒兰市人民医院进行置换拆迁的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关于人保财险舒兰支公司保险经营许可证办理事宜的说明》、相关人员任免职的通知、关于舒兰公司班子成员分工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周立群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月28日

关键词阅读:人保财险 支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舒兰市 人民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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