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一险企违法编制虚假报表 原总经理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原总经理孟斌作为时任总经理,对编制虚假报表的违法行为管理不力,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2019年12月27日,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以禹城支公司连续举办3次团康活动为由,累计报销费用8800元。经调查,以上3场活动的现场活动照片相同、签到表代签,实际并未开展,实质是通过该方式虚列招待费套取费用。

  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编制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涉案金额较小等因素,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孟斌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德华安顾人寿第一大股东为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德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个人姓名:孟斌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50219711221XXXX职务: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作为时任总经理,对编制虚假报表的违法行为管理不力,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管理责任:2019年12月27日,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以禹城支公司连续举办3次团康活动为由,累计报销费用8800元。经调查,以上3场活动的现场活动照片相同、签到表代签,实际并未开展,实质是通过该方式虚列招待费套取费用。

  上述事实,有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督导事实确认书》、关于2019年12月份虚列费用问题的说明、3场活动报销资料复印件、孟斌聘任文件及岗位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德华安顾人寿德州中支编制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涉案金额较小等因素,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

  2021年1月7日

关键词阅读:德华安顾人寿 编制虚假报表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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