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怡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持续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被罚1万元

  8月20日,黑龙江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黑龙江省怡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恩利。

  处罚信息显示,黑龙江省怡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持续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王恩利因对此承担直接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对怡安保险销售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王恩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黑龙江省怡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0号)

  (黑龙江省怡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王恩利)

关键词阅读:银保监会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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