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善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 被罚5000元

  8月20日,黑龙江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黑龙江善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韩志强。

  处罚信息显示,黑龙江善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韩志强因对此承担直接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善邦代理公司处罚款5万元、对韩志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黑龙江善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230万,实缴资本23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48号)

  (黑龙江善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韩志强)

关键词阅读:黑龙江善邦保险代理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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