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约定以外的利益 被罚6万元

  8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了对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龙仁。

  处罚信息显示,北部湾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公司罚款6万元、对李龙仁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公司年报显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部湾保险”)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推动、支持下,由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区内外共13家大型企业共同发起,于2013年1月18日成立,是首家总部设于广西的全国性法人保险机构。北部湾保险按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实行董事会管理、市场化运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龙仁)

关键词阅读:北部湾财产保险 银保监会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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