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世纪保险经纪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 被罚10万元
8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了对于深圳金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曾楚华。
处罚信息显示,深圳金世纪保险经纪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公司罚款合计10万元,对曾楚华警告并罚款合计3万元。
公司年报显示,深圳金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金世纪")是一家致力于保险创新的保险经纪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深圳金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曾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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