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不得强迫诱导消费者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今日(4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和实名信息记录、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办理的保险业务,并明确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办法》规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批改等业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需对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证件信息进行实名查验。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必须明确告知查验要求、所需资料和用途,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消费者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行为,合法合理使用实名信息,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关键词阅读:个人保险 实名制 实名信息 消费者

责任编辑:戴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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