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修改养老保险条例 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显示,《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管;并明确要求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等“六统一”。2018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再次要求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实现省级缴费政策统一。据此,深圳市需按国家和省要求逐步提高缴费标准,单位缴费比例逐步提高至全国统一的标准,并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至全省统一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鉴于深圳市缴费标准和缴费基数调整的过渡情况需根据国家、省统筹进程进行调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宜直接在《养老条例》中对缴费标准过渡作出具体的安排,在本次条例修订时,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同时,为增强深圳市养老缴费政策与国家、省相关要求衔接的灵活性,避免频繁修法,借鉴广东省、海南省和厦门市等地的做法,将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确定。

  深圳市司法局对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的必要性提出以下四点:

  一是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和省级统筹的需要

  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2018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均明确要求实现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等“六统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方面与省要求的统一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省级统筹的要求,我市需要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向省规定标准的过渡工作,对原已纳入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支付项目,要逐步统一到国家、省规定项目上。

  二是落实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需要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国家综合方案》)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广东省也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降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为此,我市需要相应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是衔接国家后期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需要

  《国家综合方案》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为灵活衔接国家后期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保证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能合理匹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养老条例》需授权市政府适时对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等享受条件及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四是适应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调整的需要

  根据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决定以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逐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适应后期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调整的需要,我市需要调整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关键词阅读: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 深圳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