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属于保险 取消投资功能

  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人身险相关人士对金融界保险表示,该《通知》焦点在于对业务性质的认识,对回归委托管理业务实质形成共识。

  据悉,《通知》是对原保监会2008年印发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的修订。本次修订重塑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本源,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开展条件,充实委托内容。《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同时规定可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

  二是回归业务本源,取消产品备案。《通知》回归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对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要求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通知》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强化对此项业务的监管。

  银保监会人身险相关人士对金融界保险表示,从国际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不同,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企业可拫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医疗保障方案,委托保险公司运营,提高员工福利计划。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回归保障服务之本。

  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为体现保险公司服务优势,这次修订规定可以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能够更好地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这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取消投资功能 规范管理费用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修订着重从明示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方面强化此类业务监管。

  一是明示禁止性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

  二是强化保险公司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确保委托行为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签订的合同应经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审定,并在总公司备案。总公司要对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等。

  三是加强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情况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对违规行为要公开通报,并在官网披露。

  四是鼓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制定自律公约,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人身险相关负责人对金融界保险频道表示,《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规范了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更好服务委托方。

关键词阅读:银保监会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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