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现场检查新规来了:确定三种现场检查方式
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这是银保监会组建后对现场检查制度框架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现场检查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
银保监会表示,本办法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附则八个章节,共六十八条。
《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了7大核心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1.确定三种现场检查方式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什么是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检查。按检查范围可以分为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等综合性检查,对某些业务领域或区域进行的专项检查,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后续检查。
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
稽核调查是适用简化现场检查流程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2.“分级立项、分级实施”,职责划分明确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立项、分级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3.检查流程分五个阶段
《办法》第二十四条提出,现场检查工作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实施;
(二)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四)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五)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4.可采取线上检查等新型检查方法
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收集原件、原物,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封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线上检查是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分析筛查疑点业务和机构并实施的穿透式检查。函询稽核是对重大风险或问题通过下发质询函等方式检查核实的活动。
5.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六条提出,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阻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调查任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
6.发现问题及时监管通报、风险提示
《办法》第五十七条给出了现场检查处理的具体措施。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苗头,应当及时专题上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监管机制与制度的建议。
7.银行、保险、信托全囊括
《办法》第六十五条列举了现场检查的适用机构。
银行: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在华代表处;
保险: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公司驻华代表处;
非银金融机构: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