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筹备期招聘从业人员 能不能去?法院教你注意三点
近年来,保险行业在国内发展呈现新繁荣、新态式,各路资本也在觊觎保险牌照,拟成立新公司或者原有保险公司开设分公司的很多。那么拟定要成立的保险公司,或者正在筹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布招聘信息,能去吗?
近日,金融界保险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宣判了一件劳动关系纠纷,值得反思。
原告林雯韫声称,1997年10月应聘进入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安联人寿”)工作,一直到1999年10月。但是,1997年10月至1999年10月在这期间,中德安联人寿并没有给林雯韫缴纳社保。林雯韫一纸诉状控告中德安联人寿,要求证明两者存在劳务关系。
中德安联人寿于1998年11月25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自该日起取得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林雯韫称1997年10月该保险公司还在筹备期,并提供了带有“筹备期”字样的印章收据。
但是此事,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被判败诉。
真实的情况如何,我们不做过多分析,但是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值得深思。
案件经过:
据悉,原告林雯韫于1997年10月至1999年10月在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后更名为中德安联人寿。
林雯韫在新民晚报上看到安联大众刊登的招聘启事后应聘,被录取,工作地点在浦东总部(招商局大厦16楼)。入职后每月发工资,以现金方式在总部领取,人民币700元左右,在公司总部由专人讲授公司历史、保险知识等后要求原告进行市场调研和对客户讲解保险。1998年中德安联人寿要求林雯韫去考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林雯韫花费大量精力准备考试,拿到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随后中德安联人寿领导称证书必须上交公司保管,至今未退回。
之后林雯韫的工作地点变更为四平路XXX号一楼大厅营业点(现广发银行营业部)。1999年9月中德安联人寿要求林雯韫从事保险销售,林雯韫不愿意,故中德安联人寿不发放工资,只给一张0元的工资条。
2018年12月21日,林雯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10月1日期间林雯韫与中德安联人寿存在劳动关系。但,2019年1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林雯韫的请求不予支持。林雯韫不服,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被告中德安联人寿辩称,林雯韫与中德安联人寿未建立劳动关系,且原告请求超过仲裁时效。
提供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林雯韫负有举证责任。
林雯韫提供的证据有哪些呢?
1、提供照片5张
2、原告名片2张(其上有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备办公室字样)
3、信封(其上有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字样)
4、1998年4月3日加盖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印章的收据
但是,上述证据,被中德安联人寿一一反驳,中德安联人寿认为:
1、照片、名片及信封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双方系劳动关系
2、收据,真实性无异议,因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考试,必须通过保险公司报名,但保险代理人并非劳动关系,原告可能曾经通过被告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余证据因原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故法院不予确认。
1、中德安联人寿于1998年11月25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自该日起取得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原告要求确认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24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1998年11月25日至1999年9月16日期间,林雯韫虽提供照片、信封,但均无法直接证明与中德安联人寿系劳动关系;
3、林雯韫提供有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备办公室字样的名片,但均遭中德安联人寿否认,而林雯韫又未进一步提供证据佐证该名片的真实性;
4、林雯韫提供1998年4月3日加盖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印章的收据,其上载明收款事由为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德安联人寿认可真实性,但对开具收据的缘由已予以解释,而林雯韫未进一步提供例如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发生于中德安联人寿成立之前,故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因为林雯韫提供的证据难以让法院采信,导致本次败诉。
基础知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
所以,金融界保险提醒大家,就职一定要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等证明。没有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一定要慎重,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吃亏的就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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