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大额资金运用行为成重点监控对象
保险公司再也不能被当成“提款机”!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填补监管空白
据悉,在本《办法》之前,对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基本规定是2006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又于2008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下发4份通知,分别补充了对关联交易计算、比例限制、信息披露和内控等方面的新内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而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监管空白。例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
二是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监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
三是制度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体系,不利于操作执行。
本《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按照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从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的内控管理及外部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加强穿透监管
相比原有关联交易暂行办法,《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是完善关联方管理。要求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的识别和维护,定期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关联方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联方进行认定。
二是加强关联交易内控体系。在管理机制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在董事会和经营层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办公室,分别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管理和日常管理。增加保险机构的主动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归属,实现管控流程全程可追溯。明确内部问责的发起和审批流程,规定保险公司的相关主体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三是强化关联交易外部监督。完善监管审查措施,监管部门可视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对其提出公开质询。《办法》同时加强了社会监督,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标准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穿透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以资金流向为线索的全程监控制度,有效防止风险的跨公司、跨行业和跨领域传递。制定穿透认定规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金融产品的最终受益人等进行认定。
五是强化监管职责。《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管理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银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加大了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