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8月16日,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其中,《通知》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应当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支持政策,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具体来看,《通知》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鼓励商业银行通过科技支行重点营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模式,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知》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
同时,《通知》鼓励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方面,《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通过综合评估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等方式,合理分析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和品牌价值,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把握企业发展方向。
“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合作,完善对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及评价机制。支持商业银行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研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在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基础上,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通知》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和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
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统计分析,定期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统计数据及相关工作情况。”《通知》指出。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今年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户数6448户,比2018年初增加1200余户;融资余额985亿元,比2018年初增长98%。2018年新增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1224亿元,同比增长12.3%;新增著作权质押担保主债务登记金额79.6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实现有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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