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金融界保险频道8月6日讯 近日,福建银保监局发布3张保险罚单,其中2张是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代理人林丽颖,因欺骗被保险人被罚。另一张则是因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保险代理人林丽颖被处于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据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代理人(也称业务员),在保险销售中一旦存在欺骗被保险人的行为,比如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等,都将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险需谨记:

  1、了解保险产品信息。建议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另外,保险产品除保障功能外,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的保险产品还具有投资功能,一定要根据自身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和保险产品。核实每年所需缴纳的保费金额,确定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支付保费,中断缴费可能造成保险责任中止、合同失效和保费损失,影响您的权益。

  2、积极配合“双录”,做好电话回访。购买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都会进行电话回访。电话回访绝不是走过场,是保护投保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回访内容一般包括确认您的身份信息,确认您购买了保险产品,确认投保单由您亲笔签名,确认您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犹豫期、退保损失等。请您投保时务必如实填写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由本人接听回访电话,请勿填写销售人员联系方式或由其代为接听。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回答问题,切勿盲目回答“清楚”“知道”。如对相关情况仍有疑问,请在回访过程中及时询问。

  3、警惕“炒停”等饥饿销售套路。消费者在不清楚产品信息的情况下,切勿盲目跟风购买,很有可能成为日后出现纠纷与投诉的隐患。

  4、一定要如实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有明确规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关键词阅读:保险代理人 欺骗投保人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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