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异地承保系违规 青海银保监局8张罚单直指这些问题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前不久,青海银保监局一次下发8张罚单指向保险行业。阳光财险、平安财险、人保财险、人保财险、润得保险经纪、平安寿险因违规承保异地车辆保险业务、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编制虚假资料、未按规定适用保险条款、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共计被罚275万元。其中,平安财险西宁中心支公司因违规承保异地车辆保险、编制虚假资料,被罚最重,罚款共计91万元。

  违规承保异地车辆保险业务

  根据罚单显示,人民保财险西宁市海湖支公司、北京润得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平安财险西宁中心支公司因违规承保异地车辆保险业务分别被罚25万元、5万元、25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2018年,监管部门率先在青海、陕西、广西3个省区在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范围推动商业车险费率自主定价探索经验。,而自主定价的商业车险第一单在青海成功出单。

  商业车险费率自主定价是指,监管部门将不再对车辆保险费率厘定设定限制,各保险公司将根据自身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成本情况和风险定价能力,对不同风险水平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按照不同的销售渠道、车辆类型等进行差异化定价,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以充分发挥。

  据媒体报道,“车险自主定价”试点一个月后,青海地区商业车险则下降了近三成,与此同时,车险的投保率和相关保额均有明显的提升。

  此次,青海银保监局3张罚单直指“违规承保异地车辆保险业务”,或是因为当地保险公司采取了降低保费、薄利多销的形式吸引外地车主去投保的原因。

  除此之外,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编制虚假资料;未按规定适用保险条款、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仍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阅读:车险 异地承保 青海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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