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对信托产品偏好受新规影响有限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信保新规),原有2014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此项信保新规凸显了监管机构有意增强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同时也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措施来控制与信托产品相关的潜在风险。

  自2013年以来,保险公司,尤其是那些销售趸缴保费型短期产品为主的险企都增加了对信托产品的资产配置,以求获得更高的投资利差来覆盖债务成本。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中资保险公司对信托产品的投资占总资产比例已自2014年上半年的约3%上升至2018年年底的7%左右。截至2018年年底,对信托产品投资规模已达1.27万亿元人民币。

  其中,寿险公司通常更愿意投资信托产品,因为信托产品的期限主要集中在3年至10年,该类产品的期限结构与寿险公司保险负债期限较为匹配。

  根据用益信托网数据,上半年信托行业成立信托产品规模为9742.18亿元,同比增长17%,相比其他资管领域开展非标业务受限以及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供给降低,理财市场的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投资热情还是相对较高。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信保新规整体上将利好保险业,但该新规不太可能显著提高保险公司对信托产品的投资偏好。从《通知》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新规的出台,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松绑”,但同时对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

  信保新规下,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数量大增。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新规扩大了保险公司选择合作的信托公司范围,但保险公司短期内不太可能大幅增加其对于信托产品的投资。虽然信托产品的收益率通常高于传统债务,但鉴于两三年前保险公司的负债状况发生了结构性转变,保险公司已不再如前迫切的追求高投资收益率以覆盖保险负债成本。

  此外,由于过去两年大多数保险公司持续缩减具有较高分红利率的短期趸缴储蓄型产品的销售,所以保险公司整体的债务负担有所减轻。保险公司转而通过其代理机构,加大更具保障性的长期期缴保费型寿险产品的分销力度。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更灵活地选择与其保险负债更匹配的投资工具。

  信保新规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对信托产品的投资来规避其他方面的监管。如果信托产品的基础资产为非标债权资产,需确定信用增信安排(如担保)。监管机构还限制了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敞口占比,以降低集中风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其自身的风险管理框架和保险负债状况来制定与之匹配的资产配置策略。此外,影响投资决策的关键因素也不仅仅是投资回报,还包括资本要求、投资期限和流动性。由于信托计划高度依赖于其自身结构、底层资产的质量和担保机构的信贷实力,其风险状况较为复杂和不透明。而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通常低于传统企业债券。

  在信托公司方面,记者从多家公司了解到,虽然有大力营销保险资金的要求,但目前信保合作业务并没有明显增多。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信保新规对信保业务合规性要求更高了。

关键词阅读:信托产品 理财市场 信保 新规 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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