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多得!信用风险因子方案再延一年

  7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披露了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下称“《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

  《问题解答第1号》明确将过渡期内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内地直保公司业务时适用的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期限再延长一年,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

  多名受访业内人士表示,《问题解答第1号》的修订是落实2017年5月原保监会(现为中国银保监会)与原香港保监处(现为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签署的《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的具体举措之一,有利于提升香港再保险市场对内地直接保险公司的吸引力,从而有助于刺激香港再保险市场的业务。随着内地和香港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工作框架协议的逐步推进和落实,两地保险监管互信将日益加强,监管交流与合作将日益深化,两地保险市场的开放与融合将进一步提升。

  促进保险市场开放与融合

  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监处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双方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即进入等效互认过渡期,在此期间,双方同意给予对方过渡性优待,即承认对方的偿付能力监管效能与己方等同或相近。

  为落实《框架协议》精神,2018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问题解答第1号》,给予香港地区偿付能力信用风险方面为期1年的过渡期监管便利政策。从市场运行情况看,《问题解答第1号》的实施,为促进内地与香港两地再保市场共同发展繁荣、实现互利共赢发挥了积极作用。

  银保监会表示,《框架协议》的签署和本次《问题解答第1号》的修订,是中国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必将对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保险市场共同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与香港保监局继续就偿付能力监管等效互认框架下双方可适用的监管便利政策进行研究,共同推动提升两地保险市场效率和跨区域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保险市场的相互开放和深度融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因香港再保险人可以进一步向国际市场转分保,这对内地保险市场而言,有利于“偿二代”规则国际化成果的巩固和继续拓展,也是内地保险市场扩大开放的一种表现。

  提升香港再保险吸引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介绍,境外再保险分入人的偿付能力水平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且有担保措施的部分,基础因子为0.087;

  第二种为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且无担保措施的部分,基础因子为0.588分;

  第三种为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基础因子最高,为0.867。

  而根据此前签署的《框架协议》和本次《问题解答第1号》的修订内容,中国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且香港再保险机构适用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为0.087。

  “这对内地直接保险公司来说,就有更大的动力去选择香港再保险公司分出再保险业务,因为它对偿付能力的要求低一些。”朱俊生表示。

  据介绍,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

  ● 对于从事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200%;

  ● 对于从事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50%;

  ● 对于既从事非寿险业务,又从事寿险业务的综合再保险机构,非寿险业务和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分别不低于200%和150%。

  王向楠对记者称,信用风险因子直接关系到计算保险公司的监管资本要求,此次修订有利于巩固香港再保险人从内地获取的业务。中国内地是全球第二大的保险市场和增长引擎,再保险是跨境保险交易的重要形式,所以此举也维护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关键词阅读:框架协议 信用风险 再保险交易 问题解答第1号 再保险业务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