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乌鲁木齐违法遭罚20万 违规买境外寿险付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16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汇检罚〔2019〕19号)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存在违规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寿险付汇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条和第十七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330.00元人民币。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条规定: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十七条规定: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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