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险等违规 上海国海保险代理收6万罚单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今日,上海国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险,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上海银保监局对其开出两张罚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时任上海国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朱宇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险违反了哪些规定?
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三种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险,严重者可吊销许可证。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第七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这些行为涉嫌“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八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营业执照;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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