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食责险投保率不足10% 建议加大强制力度

  金融界保险频道3月12日讯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燕芳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大食责险发展力度,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议》的提案,周燕芳表示, 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责险”)投保率不足10%,远低于国外平均50%以上的投保率,建议加大食责险的强制力度。在食责险的投保安排方面,可以跟各类食品行业工会共同成立固定机构负责食责险的实务操作组织,包括制定统保方案、制定企业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细则、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及赔偿标准等。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 周燕芳

  周燕芳指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吃的安全”。在政府职能转型的大背景下,综合运用保险等金融风控手段,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搭建让政府放心、企业安心、民众舒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一条多方共赢之路。

  发展食责险,由保险公司参与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是保险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也是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对被保险企业来说,食责险有利于企业避免重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危机,实现持续稳健经营。对消费者来说,有利于消费者及时有效得到伤害赔偿,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政府来说,有利于减少政府参与责任风险事故善后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耗费,避免企业出事后由“纳税人埋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使政府摆脱事故的处理、减少财政负担,实现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启示

  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已有上百年历史,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国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设计来构建食品安全体系。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构建全面具体、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欧美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方面,并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规章。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是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并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欧美国家规定,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欧美国家要求企业建立召回制度,坚决禁止不合格食品在超市销售;并加强对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经发现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涉及的销售、生产企业实行严惩,大大提高了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把食品监管落实到资格许可、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食品产业链的每个环节。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任何一个环节的纰漏都可能最终影响到食品的安全。因此,无缝隙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欧美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强调对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避免任何重要环节的缺失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冲击。

  四是广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对于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强制性要求虽不统一,但普遍通过一些政策使其得到有效推广,平均达到50%以上的投保率。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台湾地区及德国为代表的强制投保模式,通过政府的立法行为,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货品上市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投保模式,由于美国法律对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十分严格,一旦出现由于食品质量原因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无论生产厂商有无过错,均需承担十分严重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事实上形成了类似强制保险的效果。

  我国食责险发展的现状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日趋严格和科学。2015年颁布了“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为我国食品安全从严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在监管层面,实施分类与统筹的全过程监管。2018年设立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一定程度上消弭了多部门分头监管带来的协调难度大、协调成本高、资源整合不到位等问题,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局面。

  现阶段我国食责险采取了法律鼓励、行政引导、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发展模式。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年,国务院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明确指出开展食责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第二,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第三,坚持先行先试、分步推广。

  目前食责险已在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山西、河北、甘肃等多省市进行试点推行,但是投保率不足10%,远低于国外平均50%以上的投保率,且大多是因为出口需要。究其原因如下:

  一是法律依据不足,难以有效追责。我国尚未建立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进行追责。此外我国地域间经济发展不均衡,食品产业结构不合理,全国来看大规模企业相对较少,更多的是遍布城乡各处,流动性相对较强的食品小作坊。这类企业、个人由于规模小,制度不完善导致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概率较大。但食品监管部门对这些小作坊的监管存在很大困难,导致事后追查难度极大,无法实现有效惩处,使得这些企业在逐利的心理下放弃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

  二是违法成本低,企业投保意愿不足。我国现有法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处罚金额偏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通常由政府先行进行人员救治及财务救助,导致企业抱有对政府托底的侥幸心理,大大降低了投保意愿。

  三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索赔比例较低。由于我国民众有厌讼的传统,普遍对法律程序缺乏了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索赔比例较低,相当多的人会选择沉默,或选择通过媒体求助,而不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客观上纵容了劣质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者有恃无恐。同时,某些正规的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在面临索赔诉求时,也存在利用企业强势地位践踏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四是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双重不足。一方面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食品企业为压缩成本倾向于选择不购买保险,导致了市场有效需求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于食品安全责任险在定价、风险管理、理赔等环节存在较高技术要求,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供给热情。目前市场上食责险主要承保对象是餐饮、配送类企业,对食品加工生产业,尤其是食品农业承保相对较少甚至没有。保障范围也局限于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赔偿,而对食品召回费用等鲜有涉及,很难满足大型食品企业的需求。

  四点建议:

  一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对企业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度,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增加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和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追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论有无过错,企业均应承担对最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消费者除了获得实际损失赔偿外,法律还应增加食品企业对消费者的高额惩罚性赔偿,可以企业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准。

  二是制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法律法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生产、经营类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搭建面向公众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对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实行全方位的监管,避免任何重要环节的缺失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冲击,不让企业有心存侥幸的机会。目前上海市已在2015年颁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对十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在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可以考虑逐步扩大覆盖的食品类别和环节,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可在部分省市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逐步在全国立法推广。

  三是加大食责险的强制力度。在食责险的覆盖范围方面,鉴于食品行业情况复杂,针对不同风险特征对象不宜按统一条款强制投保。可先从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企业开始强制投保试点,也可在婴幼儿食品、牛奶及基本食品的范围内进行优先试点。在食责险的强制力度方面,可以将相关规定中的“鼓励投保”改为“应当投保”,还可仿效交强险的做法,餐饮与食品消费企业必须从保险公司取得强制责任保险凭证,方可办理许可和年检手续,未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或个人不得进行食品经营。在食责险的投保安排方面,可以跟各类食品行业工会共同成立固定机构负责食责险的实务操作组织,包括制定统保方案、制定企业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细则、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及赔偿标准等。

  四是给予税收优惠,加大企业投保积极性。2018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建议将食责险保费也纳入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鼓励企业投保。

关键词阅读:周燕芳 食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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