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孙洁:建议将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

  金融界保险3月5日讯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拟提交一份题为《关于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的提案》,她建议:将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修改为“稳定失业人员基本收入”;计算最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通过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等手段大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和设计失业收入损失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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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 孙洁

  孙洁表示,目前,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我国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级政府根据缴费年限该比例一般设定为50%-90%之间。2017年9月,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发布文件(人社部发〔2017〕71号,人社部发〔2018〕35号),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但是待遇标准仍然和最低工资相挂钩。

  孙洁认为,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相挂钩的做法难以适应失业工人的基本需求,建议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并给出如下理由:

  首先,职工在失业时面临的主要风险由生存风险转变为收入损失风险,要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目前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与最低工资相挂钩是根据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背景下制定的,当时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职工失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生存风险,因此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挂钩具有合理性。但是,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职工职业时面临最大的风险是收入损失风险。现在的职工普遍背负各种贷款,诸如房贷、消费贷、信用贷甚至教育贷。这些贷款金额的高低往往和职工的工资收入相关联,一旦失业,还贷压力急剧增大,甚至会出现断供断贷的问题,影响家庭稳定,加剧社会危机。因此,失业保险金与缴费工资挂钩,有利于缓解职工收入损失风险,为职工和家庭提供稳定收入预期。

  其次,市场上商业性质的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缺乏要求失业保险金与缴费工资相挂钩。理论上,职工可以在市场上通过购买商业性质的收入损失保险来应对失业风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失业风险的特殊性,市场上缺乏此类的收入损失险。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收入损失险主要是以重疾险为代表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极为缺乏失业收入损失险。在市场无法提供有效供给的情况下,国家应该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来解决失业人员面临的失业收入损失风险,这要求失业保险金标准应该和缴费工资挂钩。

  再次,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要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脱钩,重新确立失业保险的制度目标。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这里的基本生活主要是指维持最基本的生存。这一制度目标和社会救助的制度目标具有一定的重合性。随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救助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制度目标逐步能够取代了失业保险的制度目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修订失业保险的制度目标,由“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转变为“稳定失业人员的基本收入”,这同样要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和缴费工资挂钩,与最低工资脱钩。

  最后,现有的学术研究并不支持提高失业保险标准会提高失业率。最初,制定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挂钩的一个初衷是为了鼓励就业,避免待遇水平过高导致失业率上升,增加失业。理论上,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会延长失业期限。但是,实证研究给出的证据是不确定的。总的结论是,提高失业保险标准对延长失业期限的影响并不像理论上预测的那么大。在一定程度上,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有利于失业人员找到更加匹配自己能力和兴趣的岗位,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为此,孙洁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调整失业保险的制度目标,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修改为“稳定失业人员基本收入”;

  第二,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将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与缴费工资相挂钩;

  第三,深入评估失业保险经济效应,综合考虑失业保险的消费平滑效应和对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效应,计算最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确定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占缴费工资的比例奠定基础;

  第四,通过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等手段大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和设计失业收入损失保险产品,作为国家基本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力补充,完善多层次的失业收入损失保障制度。

关键词阅读:全国政协委员 孙洁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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