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履约险”坑惨!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亮“红灯”

  1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开了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该公司因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被银保监会责令增资扩股,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为何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告急”?监管措施之下,会对该公司产生何种影响?

  偿付能力“告急”

  银保监会的处罚,还得从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报告说起。

  2018年11月,长安责任保险延迟近两周披露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二季度的76.1%下降至-41.5%,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则由152.3%下降至-41.5%,远远低于监管要求。

  ▲来源: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一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86.3%、172.6%,在第二季度就已开始出现下滑。

  据了解,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状况指标,按照规定达标线为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则是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达标线为50%。

  因此,长安责任保险遭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调低多项评级。其中,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指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当时解释称,2018年以来,一方面是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公司投资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在去杠杆等金融调控背景下,社会融资信用紧缩,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成本上升,导致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垫款。主要受影响的业务包括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

  被网贷“履约险”坑惨

  从长安责任保险此前的解释中不难看出,拖累其偿付能力的“罪魁祸首”无疑是保证保险业务。

  2017年底,为“侨兴债”提供保证保险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在监管层的三令五申下,该类风险有所下降。

  然而,长安责任保险并未及时吸取他人教训,因提供网贷履约险而“踩雷”多家网贷平台。

  按《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

  据相关媒体报道,长安责任险在偿付能力仅为76%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大规模的网贷责任承保。与此同时,与长安责任保险合作的10多家P2P平台中,多家平台属于待收规模较小的P2P平台,且仍未接入银行存管。

  2018年12月初,长安责任保险被曝因遭遇P2P爆雷潮,其前期销售的履约保证保险赔款累计支出已近2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长安责任未了的保险责任余额仍有22亿元。

  2018年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安责任保险由于长期受制于市场环境,其责任险业务的发展缓慢。因此,长安责任保险踩雷P2P也是由于该公司希望通过创新保险产品,推出P2P网贷履约保证险等融资型保证保险业务来拓宽业务,以促进该公司的发展。

  从保险业务收入来看,2015年至2017年,其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1.17亿元、2.07亿元、2.19亿元,分别占保险业务收入的4.14%、6.5%、7%,而责任险承保利润分别为-1101万元、-100万元、-3475万元。

  净利润方面,2013年至2017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和-1.95亿元。

  进入2018年,亏损现状依旧未改善。2018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长安责任保险净利亏损已达到1.31亿元。进入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其披露的净利润状态仍处于亏损中,并未出现明显转机。

  三项监管措施来袭

  在偿付能力不达标、业务开展不顺遂等因素推动下,长安责任保险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并收到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我会将视你公司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银保监会称。

  目前,这些监管措施落实得如何呢?

  对于停止增设分支机构一项,有分析称,就现状来看,停设分支机构对长安责任保险影响不大。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该公司在北京、山东、湖南、福建、江苏等15个省市地区经营业务。

  就后续增资情况,长安责任保险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

  上述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强调,目前该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长安责任保险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并且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都在如常进行中。

  股东方面,长安责任保险共有14家股东,其中国有持股比例仅为17.58%,民间资本占比高。有分析称,部分股东缺乏保险业的相关经验,或许会增加保险公司后续发展的难度。

  ▲来源: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延伸阅读】

  信用保证险遭遇严监管

  2014年,“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合作模式就已开始为多家网贷平台所借鉴。但是,在近些年,银保监会逐步加强对网贷平台与保证保险的监管。

  2016年1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等。

  2016年12月,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从产品开发、保险金额控制、承保能力等多方面加强监管。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专门针对“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等。

  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通报检查此项高风险业务。

关键词阅读:责任保险 长安 红灯 资金池 偿付能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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