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等违规 被罚42万

  金融界保险8月21日讯 今日,天津监管局发布(津保监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显示,经查,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宋赛、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营销管理部经理魏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 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天津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问题, 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银天津分公司处24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宋赛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时任中银天津分公司营销管理部经理魏亮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上述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中银天津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关键词阅读:中银保险 投保人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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