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永兴保险代理多项违法 遭浙江保监局罚款50万

  金融界保险8月16日讯 今日,浙江保监局发布(浙保监罚〔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显示,湖州永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代理”)及时任永兴代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陈伟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违法行为一)

  永兴代理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19日任命金某某、邱某某担任下辖台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并分别于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17日向我局提交任命临时负责人的报告。至现场检查之日(2018年1月29日),金某某、邱某某仍然担任台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

  二、未为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违法行为二)

  至现场检查之日(2018年1月29日),永兴代理与31名代理人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并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但未为这31名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

  三、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法行为三)

  (一)2017年3月,永兴代理与某健康保险浙江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开展业务合作。2017年,永兴代理代理销售该公司相关保险产品,涉及保费11.87万元。永兴代理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向浙江保监局报送的月监管报表中,未在人身险公司业务报表中如实反映相关业务数据。

  (二)2017年6-12月,永兴代理以劳务费、信息咨询费等方式支付代理人佣金,涉及金额532.32万元。其中,通过湖州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353.08万元,通过上饶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79.24万元。

  陈伟华,永兴代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3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对陈伟华等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永兴代理关于任命台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的报告材料复印件,永兴代理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复印件、佣金支付清单、部分财务凭证复印件、健康险业务清单,永兴代理杭州分公司、台州分公司2017年12月利润表,永兴代理2017年代理人保费及保险公司手续费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浙江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永兴代理上述“违法行为一”,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同)第二十四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七)项,决定对永兴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决定对陈伟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永兴代理上述“违法行为二”,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下同)第十三条,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永兴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永兴代理上述“违法行为三”,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永兴代理罚款人民币38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陈伟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上述3项合计,决定对永兴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1.5万元;决定对陈伟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5万元。

关键词阅读:湖州 永兴保险代理 违法 浙江保监局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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