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嘉兴中支5场产说会未上报 遭监管罚款14万

  金融界保险8月16日讯 今日,浙江保监局发布(浙保监罚〔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嘉兴中支”)在2017年举办了5场产说会,但未将该情况报告新华人寿浙江分公司。浙江保监局对新华人寿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时任新华人寿嘉兴中支副总经理金剑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产说会,全称是“保险产品说明会”。目的多为以下三个:宣传公司品牌、普及保险知识、销售公司产品。形式分为:礼品式、酒会式、微信式等等。

  浙江保监局称,新华人寿嘉兴中支在2017年举办了5场产说会,但未将该情况报告新华人寿浙江分公司。2018年1月17日,新华人寿浙江分公司依据新华人寿嘉兴中支上报的信息,向浙江保监局检查组提供的“新华人寿浙江分公司产说会管理情况说明”的附表“新华人寿浙江分公司2017年产说会汇总表”显示,2017年新华人寿嘉兴中支未举办产说会。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新华人寿浙江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产说会统计情况的说明、新华人寿嘉兴中支海宁营销服务部举办的产说会的课件、相关记账凭证和审批记录,金剑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劳动合同和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浙江保监局认为,新华人寿嘉兴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金剑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关键词阅读:新华人寿 监管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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