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险不等于第三支柱 6大关键词读出差异化

  昨天,看到公司发文,成立了由总裁亲自挂帅的个人税延业务工作组,并且将我部门一个好兄弟调入工作组专职工作,让我为之一震——充分感受到了公司对作为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的重视。遂撰篇小文,权记此事,也为兄弟饯行。

  来源:A智慧保 文/ 张绍白

  今年4月份以来,随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三支柱养老保险成了热门话题。笔者在百度搜索中输入“第三支柱”四个字,“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3,320,000个”。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说说第三支柱的事,希望对大家全面客观地了解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有所帮助。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以及我国的情况

  所谓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源自于世界银行在1994年提出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思路。第一支柱的责任主体是国家,通过税收方式筹集资金,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从而达到维护最基本的“公平”目标。第二支柱主要由企业负责为职工建立个人积累账户,实现共同保险和储蓄的目标。第三支柱采取自愿性方式建立,用以满足较高水准的养老需求。在三支柱体系中,第三支柱是最灵活和最具效率的部分,通过税收激励鼓励个人开展养老金的储蓄和投资,发挥财富管理功能实现养老金资产的积累壮大,成为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重要选择。

  其实,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并不晚,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提出了“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尽管在目前的具体细节上,我国的做法与世界银行建议有些不同,但从总体上还是一致的。目前,按三支柱来划分,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第一支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和面向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

  自1991年《决定》出台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建设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上,而在第三支柱方面一直没有从国家层面出台明确的政策,直到今年5月1日在上海、福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开始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出台。通过下表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养老保险三支柱的规模与结构,并发现目标与差距(尽管两国情况不同,不可直接对比,但还是可以借鉴的)。

  汇率按2016年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计算

  注:美国数据来自http://www.ssa.gov; http://www.ici.org,中国数据来自人社部和保监会网站。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

  当然,问题就来了,是不是5月1日起开始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就等同于第三支柱呢?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答案是否定的。在当前世界主流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三支柱一般定义为政府提供税收激励政策引导、个人自愿参与的个人养老计划,建立具有唯一账号的个人养老账户体系是国际主流,其中美国的第三支柱发展最为成熟。

  美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英文是简写是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直接翻译为个人退休账户,是一种“个人延税自愿投资退休帐户”。下面,我们将12个字展开,从个人、延税、自愿、投资、退休、帐户等六个方面来解析其特征:

  个 人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是国家层面强制建立的,从缴费(单位、个人)、投资、领取各个环节都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第二支柱则因单位性质而有所不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采取国家统一制度的形式,各省集中管理,强制建立;而各类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则由企业与员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主建立,国家有一定的管理办法与鼓励政策,但并不强制建立;而第三支柱,则纯属“个人”行为,国家或工作单位都没有要求,同时对全体公民都一视同仁。

  延 税

  为了鼓励公民“个人”自己承担责任,积累养老基金,在基金的缴费、投资、领取三个环节(阶段),政府一般都会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对基金的额度有控制,一般是缴费占收入的比例或每年有固定的限额;同时,对年龄较高者,比例或限额会有所提高。至于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缴费、投资、领取三个不同阶段是否缴税,大多采取EET的模式,即缴费与投资时不缴税,而到退休后领取时征税。这种情况称为延税(Tax Deferred) 。我国目前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便属于EET模式(当然,也有TEE模式的,即缴费是税后,但投资与领取时不再缴税,在这里不展开,有兴趣可以自己研究。同时,至于EET和TEE哪个更优惠,还真不好说。因为对不同年龄、不同缴费标准、不同领取标准的人,税赋情况均会有所不同,有兴趣可以算算)。

  自 愿

  如前所述,第三支柱完全是个人自愿行为。这种自愿表现在从资金缴费、投资管理直到最后的领取等各个阶段。缴费阶段,在不超过税收优惠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内,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确定缴费金额;在投资阶段,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投资产品;同样,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个人也可以自愿选择领取的方式、金额等。当然,毕竟是用于养老的钱,未达退休年龄前早领,或年龄很大时仍不领(比如超过70岁半),要受到税收惩罚。

  投 资

  第三支柱核心是个人根据自身需求建立的养老规划,为了积累尽可能多的养老金,第三支柱的资金需有效地进行投资增值;同时,只有多元化的产品才可能匹配各类人群不同需求和风险偏好。一般情况下,从短期的低风险低收益的银行储蓄,到中风险中收益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长期的高风险高收益的权益类产品等。此外,为了便于第三支柱参与者,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自愿开立。在美国,IRA参加者允许在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自由选择开设账户。对IRA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具体的投资产品,IRA的参加者拥有完全的个人选择权,不受雇主或任何机构控制。根据美国《税收法》第408条规定,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可为客户管理IRA计划,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存单、共同基金、年金产品等。我国目前试点的只是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产品,但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明年5月试点结束后,将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去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也明确规定,“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另外 ,证监会从去年开始准备,目前正在审批的养老目标基金等产品也将进入市场,这些产品都将为第三支柱的投资提供更多选择。

  退 休

  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当然除特殊情况外,只能退休后才能领取。为了增加制度吸引力,许多国家还将第三支柱的功能加以扩大,除了满足养老功能以外,当出现家庭应急、教育、重大医疗以及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临时借款或者提前取款。如美国IRA计划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提取一定金额第三支柱账户金额可免于罚金,包括巨额医疗支出、失业后的健康保险支出、首次购房、高等教育等。我国目前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则规定领取年龄不能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或身故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如果年满60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全残或身故,按照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外为了提高IRA的退休保障功能,美国法律还对最迟开始领取年龄有要求,对超过70岁半才开始领取的人征收额外税款。

  账 户

  账户是和产品相对的,作为第三支柱的载体,税收优惠及递延征收、投资产品选择、权益记录等活动都基于一个固定账户内的资产,而不是针对具体购买某个产品。第三支柱的账户对每个人是终身唯一的,每一笔缴费、基金投资、待遇领取都在账户内形成资金和信息的闭环,能够准确记录账户持有人的储蓄和投资记录,保证税收征管和相关监督的顺利实施。同时,依托这个账户,将来还可能实现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间的资产转移,更加有利于劳动力流动和配置。以美国为例,个人在退休或者换工作时,选择将第二支柱401(k)账户资产转移至第三支柱IRA账户。

  总之,我国目前开始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仅仅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建设的起步(当然,这是起步仍然是可喜的!),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举个简单的例子:最近,大家正在热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提高起征点,这里就有一个明显的场景,就是收入低于起征点的人(其实这部分人群对养老金的需要更加迫切),如果按目前的办法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话,其本身的缴费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而在将来退休领取时,却要缴税,这将如何激励低收入者尤其是年轻人参加第三支柱呢?如果全国只有3、4千万的在现行税制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能享受或被激励建立税收递延养老的政策,而大多数的(可能更需要积累养老金低收入者与年轻人)却游离在政策之外,那第三支柱岂能壮大?!其实,办法是有的,比如对这些低于个税起征点的缴费,在将来领取时也免税,即EEE,这在当今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时代是完全能够做到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当然,还有其他许多问题,但都不可怕——只要能真正找到问题,就一定能找解决的办法。

  最后,想和大家说的是,第三支柱的建立与相关制度的完善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给大家分享的也仅仅是盲人摸象,关于第三支柱还有许多精深的内在,有待大家挖掘探讨优化。

关键词阅读:账户价值 账户资产 权记 养老基金 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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