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终于来了 税延养老保险落地差“临门一脚”

  如果说,《指引》是解决“卖什么”,那么,《管理办法》就是回答“谁能卖”,具体包括经营规则、经营资格、投管规定、账管规定等。

  “今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保险’)的产品开发指引终于出来了,我们已经向银保监会报批了相关产品,预计本月底召开发布会。”一家首批通过系统测试的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证实。

  5月7日,银保监会联合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指引》),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名词解释四个部分。同一天,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答记者问。

  对此,一家上市保险公司健康养老险事业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指引》与此前业内预期基本一致,但这只能算一只‘靴子’落地,还有一个《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估计也快了。”

  上个月,个税递延养老险宣布要在5月1日起启动试点,但“爽约”了。

  如果说,《指引》是解决“卖什么”,那么,《管理办法》就是回答“谁能卖”,具体包括经营规则、经营资格、投管规定、账管规定等。

  三款四类产品

  按照银保监会的说法,《指引》是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相关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指引》和相关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那么,《指引》究竟划出怎样的标准?税延养老保险与市场现有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相比有哪些差异?带着这些问题,《国际金融报》记者划出以下重点:

  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的需求,丰富客户选择,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税延养老保险提供了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具体地,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共四款产品。

  主要分为:

  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

  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进一步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

  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消费者风险偏好的不同,确定了三种收益类型,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风险偏好的消费者。需要指出的是,养老保险的期限通常较长,内含保底收益、同时根据金融市场投资状况有变动收益的产品更有利于应对通货膨胀风险。美国年金市场主要是内含最低保证的可变年金保险,原因就是如此。”

  其实,这一点与此前市场预期基本一致。《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从中国太保此前发布的税延养老保险演示产品的类型来看,大致分为收益固定型产品、收益保底型产品、收益浮动型产品,分别满足投资稳健型客户、风险中立型客户以及风险偏好型客户的不同风格。

  三项保险责任

  那么,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具有哪些保险保障责任?与市场现有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相比有无差异?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是指产品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人终身或长期给付养老年金,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产品提供终身领取方式或长期领取方式。养老年金给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都具有的,这也是税延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还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具体地,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

  在朱俊生看来:“税延养老保险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为了分散长寿风险,可以将养老保险设计为生存年金,不提供或少提供身故保障,增大对长寿风险的分散力度。”

  此外,《指引》对领取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正常情况下,参保人要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才能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但在参保人遭遇不幸或身体状况不佳需要资金支持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申请理赔或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并扣除个人应纳税款。

  “提供了多种领取方式,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与选择。”朱俊生分析。

  准公共属性吸引力待考

  准公共产品,这是银保监会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性。

  这一点《指引》有明确释义,从产品开发设计的原则也可见一斑。根据《指引》: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

  此前,太保寿险副总经理兼健康养老事业中心总经理郁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由于税延养老险更多的是准公共产品,因此预计和传统的保险产品会有一定区别,可能不是像万能、分红这样的产品类型来分类,也可能要求返还客户的产品盈利会比目前分红险要求的70%分配比例还要高。”

  那么,准公共产品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否有吸引力?

  “这种设计和税优型健康保险设计的定位基本一样,都是类似准公共产品的。”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汪蔚青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其实,准公共产品是指费用是平价的,不是公益性质,保险公司也是赚钱的,只是盈利低。付费方式和费用设置是经过调查和精算的,是阶梯性的付费方式。”

  事实上,《指引》就费用收取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保险公司应当向参保人明示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费用收取应体现让利客户原则,确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具体包括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用,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

  ●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

  ●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汪蔚青进一步强调,定位为准公共产品,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

  在朱俊生看来,《指引》明晰了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类型(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与标准,规范了产品的投保、承保、退保、转换管理与精算评估。特别是允许产品在同一公司不同产品之间以及不同公司之间转换,引入了竞争机制,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

  “保险机构要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加强产品创新,满足与适应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要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的竞争力。”朱俊生认为,“监管部门未来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拓宽商业养老保险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渠道,丰富养老保险产品的投资选择。”

关键词阅读:资产管理费 养老保险 保险责任 账户价值 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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