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迎统一监管标准 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

  4月27日,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

  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事实上,《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起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吸收科学合理意见基础上,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产品净值化管理、消除多层嵌套、统一杠杆水平方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为了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意见》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意见》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另外,考虑到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意见》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相较征求意见稿,《意见》对过渡期限的延长、净值化关系细节的调整以及对于资管机构过往盈利模式的认可,均超出市场预期。

  华宝证券在研究报告中提出,尽管《意见》部分条款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但总体上监管要求仍比较严格,一些基本原则没有发生变化,如严格切割表内和表外、去通道、去杠杆、去嵌套、破刚兑等。《意见》部分条款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市场情绪的冲击。从长远来看,更加标准化、净值化的资产管理行业对基础市场的稳定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业内普遍认为,《意见》的发布标志着资管行业步入统一监管时代。前海开源基金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意见》的核心是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禁止资金池模式,清理理财乱象,降低分级杠杆,让资产管理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这有利于引导资金进入正规理财渠道,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

  回归主动管理成为金融机构共同选择

  从适用范围来看,《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

  在百万亿元的大资管“蛋糕”中,规模占比最大的银行理财受到的影响无疑也最大。从业务方面来看,打破刚兑和净值化管理将使部分追求保本的投资者资金向表内存款转移,合格投资者要求、理财期限限制、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端的投资限制等要求,也让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和结构面临巨大的调整压力。

  不过,在理财业务转型过程中,将给银行投研能力的提升带来更多机会。此外,在监管政策的要求下,成立资管子公司专门运作资管产品或成为银行未来的选择之一,有望在丰富代销渠道、推动产品创新、隔离风险等方面发挥作用。

  对于非银资产管理机构而言,信托和券商资管及基金子公司等原来通道业务占比较高的金融机构受到的影响也较大。《意见》对于通道业务的限制以及实质穿透的要求,将使得整个行业通道业务规模继续压缩。但《意见》对于公募这种以主动管理业务为主、净值化管理的机构影响较小。

  某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人员告诉期货日报记者,目前券商资管规模中70%以上为通道和资金池业务,甚至是产品的嵌套服务。从去年开始,券商资管通道业务的规模已经在萎缩。《意见》对券商资管业务的影响较大,未来规模增速将继续大幅下滑。但由于这些业务的费率较低,对券商资管业务的整体收入影响不会太大。此外,打破刚性兑付、消除监管套利后,产品净值化有利于投资者的资金流向券商资管的主动管理型产品。

  事实上,和券商资管情况相似,期货公司资管一直以来也以通道业务为主。2017年7月后,期货公司资管通道业务占比开始明显下滑。某券商系期货公司资管业务部负责人表示:“期货行业竞争激烈,部分公司希望能在某一方面短期就有所突破,而资管业务对于人力、系统、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投入要求较高。”

  上述资管负责人认为,《意见》的出发点是防控金融风险、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对于专注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反而起到了保护作用。因此,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应该注重提升自主管理能力,重视投入,考虑长远发展规划。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称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因此,《意见》是对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的一个补充。受去通道和消除多层嵌套规定影响,私募基金的业务模式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个人资产认定和投资规模认定门槛的提高,也会间接影响私募基金的销售范围。

关键词阅读:意见 理财产品 摊余成本 资金池 合格投资者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