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被罚50万: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金融界保险频道4月2日讯 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罚的有多重?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被罚50万!

  近日,宁夏保监局发布〔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宁夏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予以罚款30万,对时任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施俊新罚款10万,对时任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经理郭晓平罚款5万,对时任人保财险青铜峡支公司经理助理李新胜予罚款5万。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同样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关键词阅读:人保财险 宁夏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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