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险返加油卡 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一日收3张罚单

  金融界保险频道4月2日讯 为整治车险市场乱象,保监会在2017年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购车险送加油卡”等促销方式被叫停。日前,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一日收3张罚单,都是因为“买车险送加油卡”。为此,湖南保监局给予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11万。

  35000元购买油卡赠送与134名车险VIP客户

  根据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16号)、(湘保监罚〔2018〕17号)、(湘保监罚〔2018〕18号) 显示,2017年6月、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分两次共预支费用35000元,用于购买油卡,分别赠送与134名车险VIP客户。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2017年6月200003621号、7月200004465号、200004823号、8月200005578号凭证,车险VIP油卡发放登记明细,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车险部购买油卡申请报告,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车险VIP客户活动方案,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情况说明,刘某某等10人的个人情况说明,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关于费用报销系统流程各节点审核人职责的情况说明、关于规范费用报销系统审批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湖南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时任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经理刘文若罚款2万,时任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副经理温艳红罚款2万,对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罚款7万,共计罚款11万。

  《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中保险业务中的22个“不得”

  1.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

  2.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

  3.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

  4.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5.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车辆使用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6.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

  7.不得将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以及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或以违规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调节。

  8.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

  9.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10.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

  11.不得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机构将车险代理权转授给其他机构。

  12.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车险业务归属地的内部管控,不得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13.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14.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

  15.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6.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7.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8.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19.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20.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21.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22.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不必要的索赔证明文件。

关键词阅读:车险 加油卡 人保财险 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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