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盟代理被罚101万 未买职业责任保险等多项违规

  金融界保险频道3月22日讯 近日,浙江保监局下发对浙江安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盟代理”)〔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保监局表示,时任安盟代理总经理何梦新、时任安盟代理监事沈民生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5年6月5日-2017年1月24日,安盟代理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安盟代理2017年购买的一年期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累计赔偿限额为500万元,低于安盟代理2016年营业收入855.05万元的2倍。

  二、2016年1月-2017年6月,安盟代理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897.8万元冲抵佣金。其中:淳安县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票40.93万元,宁波某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开票850.7万元,杭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票6.17万元。安盟代理实际与上述三家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外包关系,劳务发票用于冲抵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业务员佣金。

  2016年5月-2017年6月,安盟代理通过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438.95万元支付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盟代理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外包合同,与使用该公司开发的软件的洗车店、汽车美容店、汽修厂等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书。安盟代理将使用上述软件的单位销售车险的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以技术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使用上述软件销售车险的单位。安盟代理与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业务涉及车险保费2638.34万元,其中:商业车险保费2083.80万元,交强险保费554.54万元。保险公司向安盟代理支付手续费454.46万元,其中:商业车险手续费432.27万元,交强险手续费22.19万元。安盟代理向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技术服务费形式支付手续费中,商业车险手续费422.31万元,交强险手续费16.64万元。

  综上,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安盟代理虚列费用合计1336.75万元。

  三、鲍某某自2015年12月5日至检查之日(2017年7月24日,下同)一直担任安盟代理下设金华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朱某某自2015年12月30日至检查之日一直担任台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温某某自2016年6月5日至检查之日一直担任临安分公司临时负责人,何梦新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14日一直担任安盟代理临时负责人。安盟代理上述4人担任临时负责人的时间超过3个月。

  四、2016年1月至2017年,安盟代理未为销售人员朱某某办理执业登记,仍委托其从事保险销售。2017年,安盟代理向朱某某支付佣金58.1万元。

  沈民生,自2007年7月30日至2016年11月28日,任安盟代理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梦新,自2016年11月28日至检查之日任安盟代理主要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保监局表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安盟代理2017年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条款、发票,2016年审计报告;安盟代理任命何梦新、鲍某某、朱某某、温某某等人担任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和通知;安盟代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相关记账凭证和转账记录;安盟代理与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安盟代理与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保费及手续费明细清单、相关记账凭证和转账记录;安盟代理办理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名单、安盟代理2017年支付团队长佣金清单及说明、银行流水记录;沈民生和何梦新等人的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浙江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同)第三十七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安盟代理罚款人民币4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沈民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决定对何梦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安盟代理罚款人民币46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沈民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决定对何梦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上述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超过3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七)项,决定对安盟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决定对沈民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决定对何梦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未为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下同)第十三条,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安盟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四项合计,决定对安盟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1万元;决定对沈民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5万元;决定对何梦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关键词阅读:浙江 安盟代理 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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