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保险牌照的平台上卖保险 华凯保险被罚18万
金融界保险频道3月22日讯 近日,浙江保监局下发对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保险”)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8月-2017年上半年,华凯销售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保监会认为,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华凯销售罚款人民币14万,对梁松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浙保监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龙翔路202号
负责人:梁松
当事人:梁松
身份证号:33010619671222XXXX
职务: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销售”)及梁松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凯销售及梁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8月-2017年上半年,华凯销售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以个人代理人的名义加入华凯销售河北分公司和华凯销售陕西分公司。华凯销售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提取佣金893460.17元存入员工方某、王某的银行账户后,转账支付给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某(未在华凯销售办理执业登记)个人银行账户。
梁松,华凯销售总经理,主持华凯销售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华凯销售和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华凯销售出具的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和佣金发放清单、相关记账凭证和支付刘某某佣金转账记录;梁松等人的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华凯销售罚款人民币14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梁松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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