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放弃收购长城人寿:收购资金非自有资金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近日,华业资本发布公告显示,放弃收购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股权。原因为:1、公司母公司于2016年亏损。2、公司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不能视为自有资金。

  据公告显示,华业资本六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受让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的保险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17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竞买保险公司股权的公告》(临2017-014),公司拟投资80,977.484万元受让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广厦京都置业有限公司、拉萨亚祥兴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挂牌转让的长城人寿323,909,936股股份(11.51%股份)。

  2017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竞买保险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临2017-027),确认长城人寿其他股东均未提出行使优先受让权,公司与转让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公司可全部受让转让方持有的长城人寿股权。

  2017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七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7-079),公司收到长城人寿完成增资事宜的通知,长城人寿部分股东对长城人寿进行了增资,增资后长城人寿注册资本变更为5,531,643,909元。鉴于转让方均未参与长城人寿本次增资,长城人寿增资完成后转让方合计持股比例下降,因此公司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合同》,将转让方合计转让长城人寿股份比例调整为5.86%。转让方合计转让长城人寿股份数(323,909,936股)及转让金额(80,977.484万元)不发生变化。

  2018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收购保险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合同二》,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合同》,放弃本次收购事项。

  放弃收购原因

  长城人寿完成增资后,将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审批。但在审核过程中,公司获得保监会的反馈,依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认为公司无法满足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原因为:1、公司母公司于2016年亏损。2、公司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不能视为自有资金。

  针对保监会的反馈,公司、长城人寿及转让方积极配合就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及收购资金来源做出了补充说明:

  1、公司主营业务均由下属子公司运作,母公司本身为管理公司并无生产经营业务,利润来源主要是子公司分红及转让子公司股权,且母公司每年财务费用及管理费用支出较大,因此母公司不能保证每年稳定盈利,但从合并层面看公司已实现多年持续盈利。

  2、根据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经公司审批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可根据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的调拨及划转,本次股权收购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子公司的售楼款及收回的金融产品投资款,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但保监会仍对公司上述补充说明存在异议。

  公司管理层考虑到本次收购事项持续时间较长,资金占用过大,能否获得保监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决定放弃本次收购保险公司股权事项。

关键词阅读:华业资本 长城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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