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3月7日,中国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同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

  保监会指出,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保监会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据悉,《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关键词阅读:保监会 险企 单一股东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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