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保监会遏制炒牌照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3月7日,中国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表示,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金融界保险注意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中国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股权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据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介绍称,保险公司本身专业化或者创新要求来设立,经营行为始终受到监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炒牌照。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表示,保险公司拿到保险牌照后,应该主要聚焦业务创新、专业化经营,不是为了拿到控制权以后进行转让,《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是倒逼保险公司聚焦保险主业的经营创新。

关键词阅读: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监会 炒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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