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投资人可以通过10种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3月7日,中国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表示,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一)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二)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非上市股权;

  (三)以协议方式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四)以竞价方式取得其他股东公开转让的保险公司股权;

  (五)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

  (六)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七)作为保险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八)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取得股权;

  (九)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十)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业务规律和作为保险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知悉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

  投资人投资保险公司的,应当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关键词阅读:保监会 投资人 保险公司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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