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近日,保监会下发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保监会表示,经查,紫金财险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紫金财险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中,部分保单的承保录音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限期促销等阶段性活动为由进行虚假宣传销售等。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保监会决定对紫金财险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尹建桥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4号)
保监罚〔2018〕4号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
当事人:尹建桥
身份证号:42012119731221XXXX
职务:时任紫金财险电商渠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紫金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紫金财险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紫金财险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中,部分保单的承保录音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限期促销等阶段性活动为由进行虚假宣传销售等。
时任紫金财险电商渠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尹建桥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紫金财险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尹建桥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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