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被撤职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近日,保监会下发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保监会表示,经查,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二、编制提交虚假报表。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往来文件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此,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罚款1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时任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苏康乐警告并罚款4万元。

  二是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时任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侯志军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7号)

保监罚〔2018〕7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57号

  负责人:侯志军

  当事人:侯志军

  身份证号:51032219621009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

  当事人:苏康乐

  身份证号:61042419720714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泡桐树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向我会提出陈述申辩,侯志军向我会提出听证申请,我会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6年11月-2017年6月,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参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开展的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负责制定当地积分抵扣保费具体方案。在此期间,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以该种模式实现商业车险保费收入761,364.73元,其中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140,256.84元。

  时任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苏康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2017年6月,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预计当月车险综合费用率指标偏高,决定通过手工调账的方式同时在省本级冲减应付工资科目和业务及管理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科目227,624,595.36元,导致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6月车险综合费用率下降3.7个百分点;同时,为避免车险综合成本率出现较大波动,相应手工调增车险未决赔款准备金265,111,384.52元,导致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6月车险综合赔付率上升4.3个百分点。

  时任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侯志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往来文件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就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向我会提出申辩,请求减轻处罚,不责令其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或者缩小停业区域、缩短停业时间,提出:一是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对阈值管理政策认识不到位,执行上存在偏差,但主观上不存在编制虚假报表的故意。二是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保险法》“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过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侯志军就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向我会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会上请求不予撤销其任职资格,提出:一是没有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主观故意,报表客观真实。应付工资是按照历年经营实绩计提,来源合法合理,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误以为冲减应付工资是唯一合理降低费用率的途径;增提准备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且在精算评估合理范围内。二是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情节严重拟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过重。

  针对上述当事人就编制提交虚假报表行为提出的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增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冲销费用的目的是规避监管,相关数据均是根据规避监管需要倒算得出,并非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2017年6月,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一方面在省本级车险项下大幅冲减“应付工资”和“业务及管理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另一方面在前几个月车险赔付情况基本稳定的条件下,大幅调增未决赔款准备金2.6亿元,使车险综合赔付率环比上升近5个百分点,上述调整幅度巨大,明显不合理。二是上述违法行为已经实施,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危害后果已经形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我会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侯志军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罚款1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苏康乐警告并罚款4万元。

  二是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侯志军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2日

关键词阅读:虚假报表 人保财险 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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