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分宝抵扣保费近40万 太平财险分公司总经理被撤职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近日,保监会下发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经保监会查实,2017年1月-6月,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参加太平财险统一在某车险平台开展的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制定当地活动营销方案。在此期间,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在某车险平台销售商业车险,对应商业车险保费收入11,097,566元,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3,941,147元。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和张玮提出了听证申请,并在听证会上提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应被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不应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处罚:一是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较轻、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是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如主动彻底全面停止了与某车险平台公司的业务合作,积极配合我会检查,如实陈述违规事实等情况。另外,张玮提出:认定其构成情节严重应被撤销任职资格的处罚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相比以往处罚案例,对其处罚明显偏重。
针对上述当事人的听证申辩意见,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该公司并未收回已经给出的合同外利益,配合调查也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不属于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公司购买集分宝积分赠送投保人以抵扣保费是违法行为,不是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存在金额较小的情形。该行为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短期看可能造成投保人保费负担不公平、不合理,同时造成数据基础失真,长远看可能危及公司偿付能力,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张玮作为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其缺乏互联网业务经验、积极配合检查的辩称不能成为免除、减轻处罚的事由,本案也不存在涉案金额较小的情况,既往处罚案例与本案违规情节等因素均有不同,不能进行简单对比。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10号)
保监罚〔2018〕10号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七楼”
负责人:张玮
当事人:张玮
身份证号:52010319701221XXXX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和张玮提出了听证申请,我会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对当事人的听证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017年1月-6月,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参加太平财险统一在某车险平台开展的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制定当地活动营销方案。在此期间,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在某车险平台销售商业车险,对应商业车险保费收入11,097,566元,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3,941,147元。
时任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张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集分保抵扣保费业务有关材料、相关保单明细和财务凭证以及公司的有关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和张玮提出了听证申请,并在听证会上提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应被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不应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处罚:一是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较轻、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是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如主动彻底全面停止了与某车险平台公司的业务合作,积极配合我会检查,如实陈述违规事实等情况。另外,张玮提出:认定其构成情节严重应被撤销任职资格的处罚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相比以往处罚案例,对其处罚明显偏重。
针对上述当事人的听证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该公司并未收回已经给出的合同外利益,配合调查也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不属于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公司购买集分宝积分赠送投保人以抵扣保费是违法行为,不是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存在金额较小的情形。该行为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短期看可能造成投保人保费负担不公平、不合理,同时造成数据基础失真,长远看可能危及公司偿付能力,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张玮作为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其缺乏互联网业务经验、积极配合检查的辩称不能成为免除、减轻处罚的事由,本案也不存在涉案金额较小的情况,既往处罚案例与本案违规情节等因素均有不同,不能进行简单对比。
综上,我会对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和张玮的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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