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集分宝抵扣车险保费涉违法 分公司副总被撤职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近日,保监会下发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在某车险平台销售车险保单对应商业车险保费收入434.69万,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151.85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保监会表示,该行为涉案金额大、保单笔数多,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短期看可能造成投保人保费负担不公平、不合理,同时造成数据基础失真,长远看可能危及公司偿付能力,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罚款3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金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艳芳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13号)

保监罚〔2018〕13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一层02#店面及1#楼5-8F、10-12F

  负责人:潘峰

  当事人:金皓

  身份证号:31010719641124XXXX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

  当事人:黄艳芳

  身份证号:35040219650322XXXX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及金皓、黄艳芳向我会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参加太保财险总公司统一在某车险平台开展的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制定当地集分宝保费抵扣活动营销方案。在此期间,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在某车险平台销售车险保单对应商业车险保费收入434.69万元。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151.85万元。

  时任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副总经理黄艳芳、时任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总经理金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集分宝抵扣保费业务有关材料、相关保单明细和财务凭证以及公司的有关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及金皓、黄艳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提出:一是公司主观上不是明知故犯。二是公司主动停止销售行为,按照监管要求整改,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法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公司处以“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的处罚过重。

  金皓请求减轻处罚,提出:一是作为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一把手没有审批过任何该营销活动及相关营销费用,也未以任何形式布置或指示过该活动,并不知道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认定其知晓集分宝保费抵扣的相关内容,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二是在2016年底前分管创新事业部期间,福建分公司参与此营销活动抵扣保费金额合计仅22.8万元,仅占福建分公司违法金额的15%,即使作为分公司一把手要对所有经营活动承担直接责任,分公司涉及的抵扣保费金额占比不到总公司该项活动金额的1.2%,对其处罚与其他责任人相同有失公平。三是我会并未对此类新兴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营销活动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且此活动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不足以实施顶格处罚。

  黄艳芳请求减轻处罚,提出:一是其于2017年5月下旬离开公司,6月份办理离职,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因此申请取消“撤销任职资格”的处罚。二是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由一把手全面负责,其作为福建分公司的副总经理,于2017年1月接管网销车险,只是顺延之前的做法,5月下旬已离开公司,对本人处罚最重有失公允。

  针对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2016年6月20日以后仍然向投保人发放集分宝抵扣保费,公司辩称6月20日主动停止营销活动的理由不成立,且未对所折扣保费进行追补,危害后果并未消除或减轻。同时,该行为涉案金额大、保单笔数多,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短期看可能造成投保人保费负担不公平、不合理,同时造成数据基础失真,长远看可能危及公司偿付能力,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且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因此,我会对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金皓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来往邮件、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集分宝抵扣保费营销虽是总公司组织,但各分公司有权选择是否参与,保费减免政策也由分公司制定。金皓于2012年起担任福建分公司总经理,2016年开始分管创新事业部期间,公司发放集分宝抵扣保费活动涉及金额大、保单笔数多,其询问笔录中也承认知道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的规则由分公司制定。因此,金皓应对相关期间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同时,我会根据非现场分析等结果选择检查对象,对各责任人的处罚已充分考虑相关证据,其提出的处罚不公等意见不能成立。因此,我会对金皓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黄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撤销任职资格针对的是当事人时任的职务,根据职责分工、本人询问笔录等证据,黄艳芳自2017年1月至从公司离职,一直分管包括与某平台合作在内的网销业务,知晓相关情况并签批了有关活动政策文件,期间公司参与集分宝抵扣保费活动涉及金额大、保单笔数多,黄艳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我会对各责任人的处罚已充分考虑相关证据,其提出的处罚不公等意见不能成立,我会依法对其实施撤销任职资格的处罚并无不妥。因此,我会对黄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罚款3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金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艳芳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2日

关键词阅读:太保财险 集分宝 车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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