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集分宝抵扣车险等行为违法 保监会罚款140万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近日,保监会下发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保监会表示,太保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二、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涉违法 涉案金额高达5,888.96万元

  经保监会查实,2016年9月-2017年7月,太保财险在某车险平台开展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的营销活动。太保财险预付资金向某集分宝公司购买集分宝,某集分宝公司收到款项后将相应数量的集分宝发放至太保财险名下的集分宝账户。太保财险使用上述集分宝,在客户支付商业车险保费时直接抵扣部分保费。太保财险通过该种模式销售商业车险保单对应的商业车险保费收入为1.77亿元,太保财险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5,888.96万元。

  时任太保财险创新发展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彭屹、时任太保财险创新发展中心总经理魏骄华、时任太保财险信息技术总监徐建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会处罚显示,太保财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保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建国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彭屹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魏骄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分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作假被查

  经保监会查实,2017年6月,为调低车险综合费用率,太保财险向相关再保险公司临时分出安徽分公司商业车险保费6,750万元,摊回分保费用3,300.75万元。预收分保手续费率为48.9%。通过上述处理,在太保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安徽分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从分保操作前的35.87%下降至分保操作后的32.96%,环比下降2.91个百分点。

  2017年6月,太保财险改变分公司商业车险分出业务摊回分保费用的财务处理方法,根据车险综合费用率是否满足车险产品监管标准等因素,调整相关分公司摊回分保费用。通过上述处理,在太保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相关分公司监管报表中,21家分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得以下降。其中福建分公司下降幅度最大,为6.85个百分点。

  2017年6月,太保财险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临时分出福建、山东、四川、湖北、陕西、青海等6家分公司商业车险保费39,700万元,摊回分保费用21,835万元。同时,太保财险从太平财险分入商业车险保费39,490万元,应向其支付分保费用21,816万元。通过上述处理,在太保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相关分公司监管报表中,上述6家分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得以下降。其中福建分公司下降2.89个百分点、山东分公司下降1.78个百分点、湖北分公司下降2.37个百分点、四川分公司下降2.00个百分点、陕西分公司下降2.17个百分点、青海分公司下降2.38个百分点。在同一时期,太保财险和太平财险分入车险保费与分出车险保费金额基本相同,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费用金额也基本相同。

  时任太保财险精算部总经理石可、时任太保财险再保部副总经理王金宝、时任太保财险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陈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保监会表示,太保财险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石可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金宝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保监会处罚称: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分保业务和集分宝抵扣保费业务有关材料、相关保单明细、相关财务凭证以及公司的有关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太保财险、陈森、徐建国、石可、王金宝、彭屹、魏骄华提出了申辩意见。太保财险请求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减免处罚,但保监会表示,本案违法行为已经实施,严重影响商业车险市场秩序,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后果并未消除或者减轻。因此,当事人不具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事由。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14号)

保监罚〔2018〕14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顾越

  当事人:陈森

  身份证号:11010219701029XXXX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定慧西里

  当事人:徐建国

  身份证号:31010419650725XXXX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信息技术总监

  住址:上海市虹口区辉河路

  当事人:石可

  身份证号:11010819761101XXXX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精算部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白杨路

  当事人:王金宝

  身份证号:31010819700823XXXX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再保部副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徐虹北路

  当事人:彭屹

  身份证号:43010519740711XXXX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创新发展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当事人:魏骄华

  身份证号:42050319800809XXXX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创新发展中心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太保财险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太保财险以及陈森、徐建国、石可、王金宝、彭屹、魏骄华向我会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6年9月-2017年7月,太保财险在某车险平台开展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的营销活动。太保财险预付资金向某集分宝公司购买集分宝,某集分宝公司收到款项后将相应数量的集分宝发放至太保财险名下的集分宝账户。太保财险使用上述集分宝,在客户支付商业车险保费时直接抵扣部分保费。太保财险通过该种模式销售商业车险保单对应的商业车险保费收入为1.77亿元,太保财险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5,888.96万元。

  时任太保财险创新发展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彭屹、时任太保财险创新发展中心总经理魏骄华、时任太保财险信息技术总监徐建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一是2017年6月,为调低车险综合费用率,太保财险向相关再保险公司临时分出安徽分公司商业车险保费6,750万元,摊回分保费用3,300.75万元。预收分保手续费率为48.9%。通过上述处理,在太保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中,安徽分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从分保操作前的35.87%下降至分保操作后的32.96%,环比下降2.91个百分点。

  二是2017年6月,太保财险改变分公司商业车险分出业务摊回分保费用的财务处理方法,根据车险综合费用率是否满足车险产品监管标准等因素,调整相关分公司摊回分保费用。通过上述处理,在太保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相关分公司监管报表中,21家分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得以下降。其中福建分公司下降幅度最大,为6.85个百分点。

  三是2017年6月,太保财险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临时分出福建、山东、四川、湖北、陕西、青海等6家分公司商业车险保费39,700万元,摊回分保费用21,835万元。同时,太保财险从太平财险分入商业车险保费39,490万元,应向其支付分保费用21,816万元。通过上述处理,在太保财险向我会报送的相关分公司监管报表中,上述6家分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得以下降。其中福建分公司下降2.89个百分点、山东分公司下降1.78个百分点、湖北分公司下降2.37个百分点、四川分公司下降2.00个百分点、陕西分公司下降2.17个百分点、青海分公司下降2.38个百分点。在同一时期,太保财险和太平财险分入车险保费与分出车险保费金额基本相同,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费用金额也基本相同。

  时任太保财险精算部总经理石可、时任太保财险再保部副总经理王金宝、时任太保财险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陈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分保业务和集分宝抵扣保费业务有关材料、相关保单明细、相关财务凭证以及公司的有关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太保财险、陈森、徐建国、石可、王金宝、彭屹、魏骄华提出了申辩意见。太保财险请求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减免处罚,提出:一是公司调整再保险浮动手续费时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相关再保险合同均根据规定向我会备案。2017年6月,我会提出警示后,公司立即停止类似行为,并进行整改。二是2017年6月,我会提出警示后,公司及时叫停了营销合作。公司具有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陈森、徐建国、石可、王金宝、彭屹请求减免处罚,提出:2017年6月,我会提出警示后,均采取有关措施停止本案相关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魏骄华请求减免处罚,提出:其在全面接手相关工作后,因认识到可能涉嫌违规,先后通过邮件、会议等形式警示并叫停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与某车险平台的营销活动及车险合作。

  针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本案违法行为已经实施,严重影响商业车险市场秩序,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后果并未消除或者减轻。因此,当事人不具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事由。

  综上,我会对太保财险及陈森、徐建国、石可、王金宝、彭屹、魏骄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太保财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保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建国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彭屹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魏骄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太保财险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石可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金宝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2日

关键词阅读:太保财险 集分宝 抵扣车险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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