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产险天津违法虚挂保险业务套取资金

  天津保监局2月7日公布2018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2018〕1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产险天分)经代业务部2017年虚挂保险业务,套取资金。时任经代业务部经理胡会君和时任销售管理部经理涂瑜,对这一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天津保监局表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安产险天分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天津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其处25万元罚款;对胡会君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涂瑜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2018〕1号)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产险天分)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西侧汇雅商业中心1号楼-1-汇雅商业中心4号底商、汇雅商业中心1号楼-1-201、汇雅商业中心1号楼-1-301

  主要负责人:王国良

  当事人:胡会君

  职务:时任经代业务部经理

  当事人:涂瑜

  职务:时任销售管理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安产险天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安产险天分经代业务部2017年虚挂保险业务,套取资金。

  时任经代业务部经理胡会君和时任销售管理部经理涂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你公司处25万元罚款;对你公司时任经代业务部经理胡会君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你公司时任销售管理部经理涂瑜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关键词阅读:天安 产险 保险法 保险业务 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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