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财险违法变更营业场所 被保监会警告并罚4万

  金融界保险2月6日讯 近日,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因违法变更营业场所,吉林保监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其中时任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经理苗勇被罚1万,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被罚3万元。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7号)

  当事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3号商企58号

  法定代表人:苗勇

  经查,2017年7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存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职场变更及业务情况的说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文回执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2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苗勇

  身份证号:22052319620604XXXX

  职务:时任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经理

  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经查,2017年7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存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苗勇作为时任该公司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职场变更及业务情况的说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文回执、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苗勇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2月6日

  

关键词阅读:中航安盟财险 违法 变更营业场所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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