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领取山西保监局2018年1号罚单
金融界保险1月25日讯 今日,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保监罚字[2018]1号),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山西保监局依法责令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给予总经理李树平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以下是处罚决定书处罚全文: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8]1号
当事人: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当事人:李树平
职务:时任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李树平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行为。李树平对该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分支机构情况说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情况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山西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决定给予李树平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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