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中宏人寿一培训负责人诱导营销员违规卖保险

  金融界保险1月22日讯 日前,经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调查,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进行片面比较,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当事人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吕爱华、王琳提出陈述申辩,山东保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复核认为: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减轻以及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吕爱华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王琳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是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保监罚〔2018〕7号

  当事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D座18层

  主要负责人:杜志峰

  当事人: 吕爱华

  身份证号:3209111978100XXXX

  职务:时任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济南本部培训负责人

  当事人: 王琳

  身份证号:37070219710205XXXX

  职务:时任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济南本部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吕爱华、王琳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进行片面比较

  时任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济南本部培训负责人吕爱华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时任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济南本部负责人王琳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培训课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吕爱华、王琳分别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减轻以及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于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下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吕爱华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下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王琳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8年1月19日

关键词阅读:中宏人寿 山东分公司 杜志峰 吕爱华 培训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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