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对浙商财险5项违法罚202万 暂停保证保险新业务

摘要
【保监会对浙商财险5项违法罚202万 暂停保证保险新业务】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金融界保险1月11日讯 今日,保监会公布了2017年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因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五项违法行为,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及其相关责任人作出共计20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浙商财险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浙商财险提出了陈述申辩,保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下是保监会处罚详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监罚〔2017〕50号)

  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A幢15-18楼

  法定代表人:高秉学

  当事人:高秉学

  身份证号:33010619690708XXXX

  职务:时任浙商财险董事长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

  当事人:金武

  身份证号:33010619670113XXXX

  职务:时任浙商财险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村

  当事人:施雪忠

  身份证号:33010619680924XXXX

  职务:时任浙商财险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当事人:龚昀

  身份证号:33040219660828XXXX

  职务:时任浙商财险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当事人:余斌

  身份证号:33010619680128XXXX

  职务:时任浙商财险副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村

  当事人:罗小玲

  身份证号:36040319711009XXXX

  职务:时任浙商财险财务部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当事人:夏爱明

  身份证号:33012319761004XXXX

  职务:时任浙商财险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

  当事人:罗百文

  身份证号:34252219860816XXXX

  职务:时任浙商财险精算责任人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

  当事人:孙大庆

  身份证号:33072419630227XXXX

  职务:时任浙商财险有关负责人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浙商财险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浙商财险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浙商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1.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2.超时限延迟立案。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调整估损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精算责任人罗百文,对上述删除数据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超时限延迟立案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有关负责人孙大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证保险业务有关材料、相关保单明细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浙商财险提出了申辩意见,对导致公司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请求对该公司及相关个人酌情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浙商财险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因此,对浙商财险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浙商财险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金武警告并罚款6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施雪忠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龚昀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是浙商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5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金武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施雪忠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龚昀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三是浙商财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八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高秉学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余斌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罗小玲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夏爱明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罗百文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四是浙商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高秉学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大庆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五是浙商财险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处罚措施中,对浙商财险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2月18日

  相关链接

  保监会开出2017年51号罚单

  保监会开出2018年3号罚单

  保监会开出2018年2号罚单

  保监会开出2018年1号罚单

关键词阅读:浙商财险 保监会 保证保险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