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宁波保监局1号罚单:富尔达保险代理公司被罚35万
金融界保险频道获悉,1月9日(今天),保监会宁波保监局发布了2018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虚列员工工资及广告宣传费199.71万元,用于展业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营业场所由江北区人民路132号429室变更至海曙区东渡路29号世贸中心11楼A10室,未按规定书面报告,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共计罚款35万元。
以下是宁波保监局处罚全文: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保监罚〔2018〕1号
当事人: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 号世贸中心11 楼A10 室
负责人:孙新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经查,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6年,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虚列员工工资及广告宣传费199.71万元,用于展业支出。时任公司负责人狄海霞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
2016年2月,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业场所由江北区人民路132号429室变更至海曙区东渡路29号世贸中心11楼A10室。
截至2017年10月24日,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书面报告。时任公司负责人狄海霞为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现场照片、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宁波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1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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